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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佟明国与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明国,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佟明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艳华。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付宝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庆涛。原告佟明国与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明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艳华、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庆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明国诉称,原告于2006年、2008年相继在本村承包地上栽种栗子树和苹果树,栗子树成活350棵,2010年开始结果,苹果树成活1550棵,至2011年6月尚未结果。2011年6月19日晚9点半左右,被告强行将原告及其家人围住,用铲车将原告家的栗子树与苹果树铲倒,并且在果园中间架起电线杆3个,将东西高压线连接架起。当时原告心脏病复发被送到丰润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千多元。事后经村委会与被告测量损失,实际损失1700棵,被告承认损失了1350棵,并且按照150元/棵的赔偿标准。后来被告反悔,要求按1亩地6000元进行补偿。原告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原告果树损失21万元。被告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辩称,架线是华北电网河北唐山供电公司,属于国家电网的公共电路,原告让被告停止侵害,把杆子挪了,被告做不到,因其属于华北电网,应由原告向华北电网提出请求。果树是通过丰润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的评估,申请人是东马庄村委会和动车城管委会,被告认为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将款项给付给东马庄村委会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被告架设供电线路途径东马庄村民佟明国地块。损毁地上附着物核桃树350棵,栗子树1000棵,直径均为3cm以下。同年,唐山(丰润)中国动车城管理委员会委托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东马庄村杨树等地上附着物等进行价格评估。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杨树等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其中栗子树(直径3cm以下嫁接)、核桃树(直径3cm以下嫁接)单价均为4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架设供电线路侵害了原告佟明国的财产,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的损失数额过高,应当按照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单价每棵40元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佟明国损失5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秀娟审 判 员  刘克成代理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