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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郑某甲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5054号原告:郑某甲,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延惠,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某,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伟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理人陈政、钟延惠,被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告、被告于2007年11月底登记结婚,婚后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03年3月3日生育一女郑某乙。原告在上海做生意,每年回两次,期间被告也有去上海居住。婚生女从出生到开始由原告父母管带,感情深厚,祖父母对孙女疼爱有加,愿意继续帮助抚养教育孙女。2012年3月份,被告发生出轨行为,村里人都知道、议论,随即被告回娘家,将女儿寄放在其哥哥家,至今已有一年六个月时间未归。由于被告平时上班无法照顾孩子,且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综上,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婚后不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还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不尊敬公、婆,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苏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婚生女出生后,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抚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出轨行为不属实,双方也没有分居。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被告一直在娘家生活合情合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由双方父母亲包办,于2007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3日生育一女郑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居民户口登记簿以及在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六年多,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婚生女郑某乙现尚年幼,故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互相谅解,加强沟通。现原告郑某甲以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苏某离婚,但缺乏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