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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余善良与合肥兴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善良,合肥兴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余善良,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尹佃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哲,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兴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姚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善良与被告合肥兴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善良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兴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86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余善良名下的位于合经区锦绣大道185号名邦.锦绣年华锦绣苑(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兴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86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