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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楼文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楼文进,虞敷才,张剑,丁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8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王井平。委托代理人:王烈。委托代理人:张蕾。被告: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被告:楼文进。被告:虞敷才。被告:张剑。被告:丁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楼文进、虞敷才、张剑、丁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