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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跃兴、孙兆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兴,孙兆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24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跃兴,男,32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兆林,男,26岁。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5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7经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跃兴、孙兆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景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