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孔万信、尤育杰与郭小平、尤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万信,尤育杰,郭小平,尤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孔万信。原告:尤育杰。委托代理人:洪榕净、陈思思。被告:郭小平。被告:尤小芬。原告孔万信、尤育杰为与被告郭小平、尤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万信、尤育杰的委托代理人洪榕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小平、尤小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万信、尤育杰起诉称:2012年2月3日,被告郭小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3日至2012年3月3日,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尤小芬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事后被告一直未予清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郭小平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2.被告尤小芬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孔万信、尤育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的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资格;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郭小平欠款及被告尤小芬担保的事实。被告郭小平、尤小芬均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材料。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经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由二被告签名确认的用于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据,内容明确,形式完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3日,被告郭小平向原告孔万信、尤育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由被告尤小芬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24个月。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2月3日成立的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均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郭小平欠孔万信、尤育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未还,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现原告起诉要求郭小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尤小芬应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郭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孔万信、尤育杰借款5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2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二、尤小芬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郭小平、尤小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