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仓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骆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仓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男,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兴鸿一品14幢一、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因申请鉴定伤残,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 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