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登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张向新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登字第20-2号申请人: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新。委托代理人:刘洋。申请人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三源泰富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三源泰富2”轮,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三源泰富2”轮拍卖款中受偿油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50557元,并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民事判决书等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秦皇岛协盛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