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商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钱先祥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庄同俊、赵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先祥,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庄同俊,赵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347号原告钱先祥。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庄同俊。被告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先祥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庄同俊、赵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先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先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钱先祥负担。审 判 长 陈俊春助理审判员 王德宝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建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