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吴顺官与刘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吴顺官,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吴丽珍(原告吴顺官之女),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长乐市。被告刘文胜,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去向不明。原告吴顺官与被告刘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顺官委托代理人吴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顺官诉称:被告刘文胜于1999年5月16日向他人购买货物,因缺货款而向原告借款2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由其亲笔签名和捺手印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现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6000元。被告刘文胜未作答辩。原告吴顺官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1、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吴顺官借现金贰拾壹万陆仟元正(216000元)(注:此处有指印),利息借款人刘文胜(注:此处有指印)99年5月16日”,用以证明被告刘文胜1999年5月16日向原告吴顺官借款216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期限。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长乐市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9月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文胜的身份及其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庭审质证,原告吴顺官委托代理人吴丽珍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因被告刘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又未提出相关证据和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推定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核,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6日,被告刘文胜立据向原告吴顺官借款21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向吴顺官借现金贰拾壹万陆仟元正(216000元)(注:此处有指印),利息借款人刘文胜(注:此处有指印)99年5月16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借款未还,且去向不明,原告遂于2013年7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文胜向原告吴顺官借款216000元有原告吴顺官委托代理人吴丽珍出示的体现为现金借款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清偿,故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顺官借款本金2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刘文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平建人民陪审员 梁重任人民陪审员 陈长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