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权与张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权,张纪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殿权。被告张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权与被告张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殿权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