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权与张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权,张纪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殿权。被告张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权与被告张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殿权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