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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留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刑初字第18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留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甘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温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维元、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底至8初,被告人留某及陈璐(另案处理)在余姚市梨洲街道花园新村4幢401室,为逼迫温某参加传销组织,采用贴身看管、收缴通讯工具、锁门等手段,非法拘禁温某4天时间。2013年8月10日,被害人肖某被网友“被爱的滋味”(名不详,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余姚市梨洲街道花园新村4幢401室,后为某被害人肖某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欧某采用贴身看管、收缴通讯工具、锁门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肖某至同月21凌晨。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温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潘某骗至余姚市梨洲街道花园新村4幢401室,后为某被害人潘某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温某、欧某采用贴身看管、收缴通讯工具、锁门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潘某至同月21日凌晨。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郭某、李某乙、聂某、易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潘某的陈述,余姚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留某、甘某、唐某、温某、欧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二、被告人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三、被告人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四、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五、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六、被告人欧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韩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