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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武汉鑫大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军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大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军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 汉 鑫 大 公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与 李 军 祖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中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大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法定代表人:李仁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祖,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武汉鑫大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军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嘉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鑫大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祖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武汉鑫大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嘉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兴昆审 判 员  李军年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月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