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谢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谢建忠,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建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