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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华生、张福等与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生,张福,盛向国,张闰光,杨艳丽,李松尧,姚素玲,黄栋姗,刘效磊,陈新立,李丽,王巧荣,李喜英,王素杰,叶建民,谷小玲,谷丙丽,郭书芹,蔡振强,李伟党,宋小真,尚会吾,丁鑫,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田庆耀,田庆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张华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原告:张福,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盛向国,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闰光,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杨艳丽,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李松尧,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姚素玲,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黄栋姗,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刘效磊,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陈新立,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丽,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巧荣,女,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喜英,女,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王素杰,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叶建民,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谷小玲,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谷丙丽,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郭书芹,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蔡振强,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伟党,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宋小真,女,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尚会吾,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丁鑫,女,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诉讼代表人:谷丙丽张福谷小玲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山路西建业森林半岛。法定代表人:徐双。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713号。法定代表人:田庆伟。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60室。法定代表人:田庆耀。被告:田庆耀,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田庆伟,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生等23人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等5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张华生等23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方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张华生等23人仍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生等23人未依照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O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