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淑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海门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海门支公司,孙建平,周雪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758-2号原告潘淑英。委托代理人XX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勇。委托代理人沈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海门支公司。负责人龚文涛。委托代理人吉炎兵。被告孙建平。被告周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海门支公司、孙建平、周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雪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雪娟的起诉,属其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英撤回对被告周雪娟的起诉。审 判 长 庄玉林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惠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