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臣军与卢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臣军,卢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张臣军,男,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被执行人卢灿海,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张臣军申请执行卢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灿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臣军50000元。诉讼费1050元,被执行人卢灿海承担,并支付本案执行费6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臣君和被执行人卢灿海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卢灿海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张臣军支付30000元,此案执行终结,执行费680元,由被执行人卢灿海承担,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从本院领取,该案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543号民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81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