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恢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德升与郭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升,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恢执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德升被执行人郭志强申请人刘德升与被执行人郭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眉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38148.25元,受理费508元。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予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救助支付申请人3000元,余款35656.25元,暂亦无法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出现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支付申请人救助款3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恢执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