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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银与韩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银,韩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吴银,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涛,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吴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3年月12日17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涛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4.224万元(账号:62xxxxxxx70)。申请人吴银以其在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存款4.3万元(账号62xxxxxxxxxxx31)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涛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4.224万元(账号:62×××70)。二、冻结申请人吴银在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存款4.3万元(账号62×××3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