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沙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与窦挪林为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窦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沙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窦挪林,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窦挪林为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沙非审查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沙非审查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志宗执 行 员 任立辉人民陪审员 蒋晓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