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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进玲与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玲,曹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号原告张进玲,女,回族,生于1955年5月3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疾康,男,回族,生于1949年9月9日,职业职业住址同上(特别代理)。被告曹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玲诉被告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玲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进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张进玲承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