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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0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05年4月19日到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相处和睦。同年9月12日生育儿子刘真均。被告在外出打工期间,刚开始时,被告还回家看望儿子,时常与原告联系。但被告从2010年8月至今一直未回过家,只是给家里打过一次电话,此后,就没有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到被告的父母家里寻找被告,被告家人都说被告未回过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分居两地,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份3页,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2页,证明张某某的基本情况。4、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刘某甲的事实。5、山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1页,证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8月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被告张某某无答辩、无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无答辩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是龙门平陵镇山下村人,被告张某某是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川村委会五村人。原、被告于2003年在外打工时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4月19日双方自愿到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居住在龙门县平陵镇山下真合村3号。2005年9月12日生育儿子刘某甲。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购置财产,无债权和债务。被告外出打工初期,被告会与原告联系,回家看望儿子。从2010年8月至今,被告未回过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被告离家期间,婚生小孩刘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多次到被告父母家寻找被告未果,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答辩、无提供证据、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五年多,但被告自2010年8月因外出打工之后,一直未回家,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已超过三年,夫妻之间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小孩刘某甲的抚养问题,原告自愿抚养小孩并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林文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日新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