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与黄康信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黄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住所地:。被申请执行人:黄康信,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穗菁审判员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