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刘晓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二二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慈亨。申请人刘晓华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宜宾民初字第280号。诉讼中申请人刘晓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34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