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523号申请人:何志康。申请人:XX。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了何志康何志康与申请人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志康与申请人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XX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何志康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8000元,款于2013年12月11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