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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523号申请人:何志康。申请人:XX。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了何志康何志康与申请人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志康与申请人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XX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何志康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8000元,款于2013年12月11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