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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正江与陈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江,陈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张正江,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陈月忠,男,1959年1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正江诉被告陈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张正江负担。审 判 长  孙 肖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