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正江与陈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江,陈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张正江,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陈月忠,男,1959年1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正江诉被告陈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张正江负担。审 判 长 孙 肖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