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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乐园、樊晓漫,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