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乐园、樊晓漫,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