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秦瑞杰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8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瑞杰,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曾因打架,于2006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焦景收,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瑞杰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瑞杰及其辩护人焦景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间,被告人秦瑞杰利用担任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海淀区)运营主管的职务便利,向被害单位领款人民币330000元,用于提高公司在互联网上的信誉,后被告人秦瑞杰将其中人民币201825元占为己有。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秦瑞杰于2013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尚未退赔。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秦瑞杰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秦瑞杰定罪量刑。被告人秦瑞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秦瑞杰没有与被害单位签合同,也不接受单位管理和考勤,仅有入职登记表不能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被告人秦瑞杰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其一再陈述曾写欠条,请求法院调取该证据;证人报案时秦瑞杰并没有想逃跑,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和举动;涉案全部钱款来源于孙××个人账户,钱是个人的而不是公司的,被告人秦瑞杰的行为在客体方面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综上,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秦瑞杰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秦瑞杰利用担任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主管的职务便利,以提高公司在互联网上的信誉为名,从被害单位领款人民币330000元。被告人秦瑞杰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余款用于个人赌博。后因公司催要,其将人民币5500元归还公司。人民币201825元已被其挥霍。同年4月20日,经被害单位报案,民警将被告人秦瑞杰抓获。赃款尚未退赔。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秦瑞杰2013年4月20日、5月2日、7月11日的供述,证实其经姚×介绍,在××公司负责网店运营。2013年4月10日左右,其与老板孙××商量好,让公司给其打钱,其用来为公司刷信誉,刷完信誉其再把钱还给公司。4月12日至4月16日,孙××用转账方式分6次转给其330000元。其用130000在天猫商城为公司刷信誉,余款自己在万博网站赌博时输掉了。4月18日,公司急用钱,让其把公司打给其的钱先拿回一部分,其拿不出来被公司发现了。2、证人黎×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孙××共同经营××公司。2013年4月1日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秦瑞杰,后招聘秦瑞杰到公司负责网店的运营。4月9日,秦瑞杰向其提出网店的初步运营方案,要提高网店信誉度,即公司给秦瑞杰个人账户打钱,秦通过网上用公司的钱买公司的产品,钱打回公司,但公司不用发货了,公司网店却因多一笔交易就多一份信誉度。秦瑞杰提出公司出资100000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他再通过个人购买本公司网店产品的方式把钱还回公司,又同时提高了网店的信誉度。当天,其让公司财务用孙××的银行卡转给秦瑞杰工商银行个人账户100000元让其刷公司网店信誉度。次日,秦瑞杰提出再追加100000元,因公司资金不足,当日其转给他30000元。4月12日,秦瑞杰提出刷网店信誉的资金不够,要公司再转钱给他,其便又给其转账100000元。4月15日,秦以同样的理由找其,其转给秦920**元。次日又转给秦80**元(公司共给秦瑞杰转款330000元)。4月17日下午,其发现秦瑞杰没有刷信誉度,问他时他答复”要暂停下,不能持续刷,否则会违规”。于是其向他提出将余款退回公司,秦答应在4月18日前归还所有款项。4月18日下午,秦瑞杰说资金均在个人账户上,需要集中才能还给公司。4月19日上午,秦瑞杰打电话说刷网店信誉还有200000元,他个人用了50000元,剩余部分转给朋友使用被朋友骗了,现在无法还清。其2013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报警时,被告人秦瑞杰不在场。孙打电话报警时,秦瑞杰在孙的办公室里忙着让人帮自己”拍”钱。3、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总经理,秦瑞杰是其公司员工。秦瑞杰为公司网店刷信誉度,其用2张银行卡分别给秦转账188000元和142000元。因其与妻子黎×共同经营公司,公司的资金都打到其卡上,财务需要用时找其签字,再转出去。案发前三四天,其去秦瑞杰的住处让秦打交易明细,秦还给其5500元。其2013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实其和黎×商量报警时被告人秦瑞杰不在场。报警时其自己走到楼道打电话报的警,报警之后,黎×一直和秦瑞杰聊天拖着他,怕他跑掉。4、证人宋××(北京××××有限公司收派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被告人秦瑞杰以想买东西为由向其借钱25000元,其把平安银行的银行卡交给他,让他自己刷卡。4月1日,秦瑞杰还了钱,但未将卡交还。次日,秦又刷走24500元。案发前不久,秦瑞杰说让其先垫钱帮忙刷100000元信誉,自己所在公司可以返还时外加3000元好处费,其同意了,但后因技术问题未操作成功。5、证人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华夏银行网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其公司做网上商城业务,被告人秦瑞杰所在公司是做网店的,彼此因业务联系而认识。2013年4月10日晚,秦瑞杰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从秦所在的公司网站购物,刷信誉。其回答没空刷不了,但通过网银从自己华夏银行卡上转账50000元入秦瑞杰工商银行账上,让他自己去操作,并说好4月15日还钱。钱到期后秦瑞杰未归还。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等情况。7、证人王×、姚×、××公司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证人王×(××公司淘宝店铺客户员)证实,其所在公司2013年4月聘用被告人秦瑞杰为公司”××××数码专营店”担任全店铺的运营主管。其与秦瑞杰为上下级关系。证人姚×证实,其2013年4月1日介绍好友秦瑞杰到××公司的淘宝店铺(××××数码专营店)做全店铺的运营,管理全店铺的管理及运营操作。工资为6000元底薪加全店铺盈利部分的20%提成。××公司的材料证实,公司开了一个淘宝店铺(××××数码专营店),2013年3月26日姚×介绍秦瑞杰到其公司做淘宝运营主管,负责全店铺运作管理,底薪6000元加全店运营管理盈利的20%提成。同年4月1日,秦瑞杰正式入职公司,因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没有发过工资。8、入职登记表及文检鉴定书,证实姓名为”秦瑞杰”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本人签字栏内的”秦瑞杰”签名系被告人秦瑞杰自己书写。9、公司支出凭单4份,证实被告人秦瑞杰从公司领款330000元用于公司淘宝店铺刷量,黎×、孙××在”主管审批”处签字。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瑞杰到案的过程。另有”天猫”交易清单,工商银行网上交易记录、建设银行历史账户明细,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秦瑞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但被告人秦瑞杰提出其知道证人报警的事。法庭认为,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瑞杰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瑞杰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秦瑞杰在庭审中认为其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无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瑞杰与被害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被害单位工作期间,其利用自己负责维护网络运营的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将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用于个人赌博,且其在客观方面并未积极实施还款行为,仅在公司催要之下,才归还小部分款项,对公司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其是否向公司出具欠条的事实,即便属实,亦只能证明是其职务侵占的事后行为,并不影响对其此前行为性质的认定,故法庭认为无调取此证据的必要。关于自首情节,通过现场证人证言分析判断,被告人秦瑞杰未离开现场系因客观原因而无法离开,被告人亦无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客观行为。综上,对被告人秦瑞杰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秦瑞杰将侵占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殆尽,尚未退赔,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瑞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二、被告人秦瑞杰向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二十万零一千八百二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海菲代理审判员 彭思舟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