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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卢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