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诉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李秋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李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诉保字第0149号申请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被申请人李秋杰。申请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李秋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秋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W63**小汽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秋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W63**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科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