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执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东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181-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86号。法定代表人杜永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金荣、高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东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倪汉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东南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通东南纺织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通中商破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南通东南纺织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公证处(2012)通崇证执字第88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建飞审判员 顾海浪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