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8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卢立新与玉环县一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新,玉环县一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811-2号原告:卢立新。被告:玉环县一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干江镇盐盘村。法定代表人:陈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立新诉被告玉环县一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立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卢立新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