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孟现军诉李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军,李承(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孟现军,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孝龙,徐州市铜山区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承(成)坤,男,1944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孟现军诉被告李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现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孝龙、被告李承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现军诉称:约六、七年前,被告李承坤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多次向我借款,并约定年息为12%。各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承坤重新给原告换据并展期,时至2012年3月4日借款85000元,年息12%,用期一年;2012年3月4日借款10500元,年息12%,用期一年;2012年3月14日借款15000元,年息12%,用期一年;2012年4月5日借款78000元,年息12%,用期一年;2013年6月29日,借款20000元。上述借款均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承坤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李承坤辩称:按照正常情况早就该还清这个钱,没还是有情况的,我替朋友借的钱,他没有还我,所以我也没有办法还原告。请原告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我留点时间,让我点钱。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李承坤分五次向原告孟现军借款;2012年3月4日(两张借据)、3月14日、4月5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李承坤又为原告孟现军出具四张借条,借款数额分别为85000元、10500元、15000元、78000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息为12%;2013年6月29日,被告李承坤又为原告孟现军出具20000元的借条。以上借款合计208500元,被告李承坤已经偿还8000元。原告孟现军在诉讼中放弃对利息和5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李承坤偿还原告孟现军2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承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现军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李承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