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商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康为坡与孙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为坡,孙忠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商初字第0100号原告康为坡,居民。被告孙忠新,居民。原告康为坡与被告孙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为坡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忠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为坡撤回对被告孙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为坡承担。审判员 张怡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忠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