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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小娟与王建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娟,王建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马小娟,农民。被告王建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娟诉被告王建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