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信中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米传云、石响、石威、石小瑞申请执行米传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中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米传云,女,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石响,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石威,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石小瑞,女,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米传生,男,1963年1月10日生,原住信阳市平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现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米传云、石响、石威、石小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传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0)信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米传生赔偿申请执行人米传云、石响、石威、石小瑞经济损失61434.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米传生服刑后,其家中除共有生活住房外,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米传云、石响、石威、石小瑞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信中法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