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邹春赵与翁峰、王卫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赵,翁峰,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邹春赵被执行人翁峰被执行人王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春赵与被执行人翁峰、王卫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标的9475.4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翁峰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没有车辆记录。被执行人王卫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9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