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等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王银超,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侧,经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银超。被执行人:王银超。被执行人: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法定代表人:吴明保。关于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王银超、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县调确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王银超、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3)邯县调确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总面积114176.7平方米,(××××以西、××××以北63532平方米,××××以东、××××以北50644.7)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二、被执行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