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唐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王华孝唐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王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唐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唐华孝,男,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尹均顺,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王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华孝,男,生于1952年10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黄祖志,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唐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唐华孝户)与被告王华孝家庭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王华孝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稀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华孝户之诉讼代表人唐华孝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均顺,被告王华孝户之诉讼代表人王华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祖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华孝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华孝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华孝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王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