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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9-07-29

案件名称

乔月英与大城县阜草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月英;大城县阜草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乔月英,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万文战,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城县阜草卫生院。住所地阜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中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