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淑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周淑贞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明。委托代理人:朱文。委托代理人:徐小田。被告:周淑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淑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淑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浙江名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