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步乐与郑贤程、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步乐;郑贤程;庄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767号原告:张步乐。委托代理人:陈中查。被告:郑贤程。被告:庄淑英。原告张步乐为与被告郑贤程、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春凤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步乐的委托代理人陈中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贤程、庄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步乐起诉称:2012年6月10日,被告郑贤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郑贤程亲自出具借据为凭。被告郑贤程与庄淑英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步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关系证明,证明被告郑贤程与被告庄淑英系夫妻关系;3.借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郑贤程、庄淑英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张步乐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贤程向原告张步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郑贤程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郑贤程和庄淑英共同债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郑贤程、庄淑英共同偿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郑贤程、庄淑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步乐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郑贤程、庄淑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