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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晓涛与徐美俭,陈军,淮安市成晶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涛,淮安市成晶工贸有限公司,徐美俭,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王晓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长长,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成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南陈集镇淮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美俭,女,汉族。被告陈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涛诉被告淮安市成晶工贸有限公司、徐美俭、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涛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