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伟宗与张勇、祝爱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伟宗,张勇,祝爱坤,莱芜成冠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钢城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号原告:邹伟宗。被告:张勇。被告:祝爱坤。被告:莱芜成冠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钢城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伟宗与被告张勇、祝爱坤、莱芜成冠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钢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伟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邹伟宗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