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67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融信大厦1208房间。法定代表人杨将,经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侨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海的委托代理人宋峥,被告龙侨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丕海起诉称: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被告是域名为www.vip1666.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图片编号A0169八达岭长城的图片相一致,且未署名,侵犯了原告的��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即在《工人日报》以及被告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万元;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700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侨华公司答辩称,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涉案网站也已经关闭,除停止侵权外,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中国元素图片库》,ISBN978-7-900155-61-0/J·01,署名周丕海著。《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收录了编号为A0169八达岭长城的摄影作品。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向作者周丕海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2013年4月25日,经周丕海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2013)保古证经字第0156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在百度搜索框内输入“中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纯玩精品4夜5日贵族游”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网址为www.vip1666.cn,标题为“中唐国旅-中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旅游,北京多日游”的链接,进入的页面中的一幅图片与编号为A0169八达岭长城的摄影作品一致,有所剪辑并未署名。涉案图片使用在“本期推荐线路”栏目中,作旅游线路推介使用。域名为www.vip1666.cn的网站系由龙侨华公司主办,网站备案号为京I**备12024865号-1。另查,周丕海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周丕海提供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528号公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A0169八达岭长城摄影作品打印件、网站备案查询及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2013)保古证经字第0156号公证书、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周丕海提供的经公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中国元素图片库》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周丕海是《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包括A0169八达岭长城在内的摄影作品的作者。龙侨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且未为作者署名,侵犯了周丕海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关于龙侨华公司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周丕海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龙侨华公司的违法所得,其索赔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龙侨华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方式、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周丕海的诉讼请求。公证费属必要开支,���院予以支持。周丕海所主张的律师费明显过高,本院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周丕海要求龙侨华公司在《工人日报》上赔礼道歉,与侵权影响范围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域名为www.vip1666.cn的网站系侵权发生的场所,周丕海要求在该网站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丕海经济损失七百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丕海合理开支一千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连续七日在其主办的��名为www.vip1666.cn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周丕海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驳回原告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由被告北京龙侨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