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孔亿因与被上诉人林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孔亿,林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孔亿,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街尾***号,身份证号码3522021966********。委托代理人XX、林斌,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鸿,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三江1路**号,身份证号码3522261973********。委托代理人梁忠、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孔亿因与被上诉人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孔亿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孔亿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孔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上诉人石孔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关 萍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