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二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利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872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帅兵,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张利勤,女,汉族。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利勤(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帅兵、被告张利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7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3.11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25元/每平方米/月,缴费时间每季度(3个月)一次,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自2012年1月1日至今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所欠物业服务费3262.8元,并支付违约金2228.4元。被告答辩称:被告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之前一直都没有欠物业费,后来被告的车在小区内被砸了,找物业调监控,物业称是盲区,没有监控,物业不给说法。从此被告才不交物业费的。且原告对被告是一级收费,但是小区里却是垃圾到处扔,广告乱贴,电线乱扯,走道上到处是摆桌打麻将的人。另外,被告的车每次进入小区的时候都不让进,物业公司应该给被告解决车辆进出的问题。原告举证如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没有缴纳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具体原因有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举证入下:1、照片8张,证明原告按照一级收费标准向被告收的物业费,但是小区里却是垃圾到处扔,广告乱贴,电线乱扯,走道上到处是摆桌打麻将的人;2、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家的车在小区里被砸烂的事实,车被砸后,让物业提供监控,物业说这是盲区;3、录像一份,证明没有车卡,每次进小区都没法进。原告质证认为: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种情况原告已经联系过堆放垃圾废品的业主联系过,也向社区协调过,后来地下室废品清理过一次,只是后来又堆放的,原告多次联系堆放废品的业主,业主就是不听。物业不是政府执法部门,不能强制业主做任何事,只能协调。乱拉电线是因为没有电动车集中充电点造成的,自交房以来该小区就没有电动车充电点。物业接管时就是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在小区里贴过通知,但是只有个别业主收回了电线,大部分都没有收回;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每个小区的监控都有盲区,不可能每个地方都照到。且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费是车位维护费,不是车的保险费也不是保管费;3、小区里有300多个车位,但是车辆将近1000辆,不可能每辆车都能进小区。在没有实施刷卡进入的时候,小区的车都可以进小区。但是车辆乱停乱放占用交通消防通道,碾压绿化,物业公司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刷卡进入,除特殊情况(比如往小区里拉东西、病人孕妇等)车辆可以进入小区。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主要载明:房屋座落位置为园田北路东、新柳路北X号楼X单元X层X户,建筑面积143.11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一、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智能化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05元,每三个月缴纳一次(首月1-7日交纳)。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除上述内容外,双方还在协议中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物业费,原告诉至本院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标准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3220元(143.11平方米×1.25元/平方米/月×18月≈3220元)。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228.4元未超出协议约定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以成为其不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的理由,故对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220元并支付违约金2228.4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利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