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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莲、罗刚等与茹均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莲,罗刚,罗霞,茹均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罗莲,女,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刚,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霞,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茹均周,男,194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莲等人与被执行人茹均周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茹均周暂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