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莲、罗刚等与茹均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莲,罗刚,罗霞,茹均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罗莲,女,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刚,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霞,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茹均周,男,194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莲等人与被执行人茹均周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茹均周暂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