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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继刚与李国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刚,李国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陈继刚。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李国强。委托代理人:王应跃。被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国耀。委托代理人:韦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刚与被告李国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陈继刚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