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继刚与李国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刚,李国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陈继刚。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李国强。委托代理人:王应跃。被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国耀。委托代理人:韦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刚与被告李国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陈继刚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