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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42004-4,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5号楼A—14。法定代表人马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雷、张晓哲,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22439-3,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集镇东首。法定代表人史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朱晓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源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雷,定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朱晓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64790元,退还上诉人源泉公司。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来源:百度“”